勞動部放寬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 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 最後異動日期: 105-11-03
勞動部表示,近期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行政函示。於廢止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均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其申報加保。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其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故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82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此等人員排除於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
惟於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之社會,從事買賣、銷售相關活動之勞動工作者實非罕見,上開行政函示所稱「賺取價差,獲致利潤」,其文義並不明確,且將大部分販賣貨品以賺取微薄利差之自營作業勞工併予排除,已不合時宜。勞動部因而適時檢討過去見解,將相關限制此等人員加保之函示予以廢止,使「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俾保障自營作業勞工投保勞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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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