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承保二科
1.本署依100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逕予調整 貴單位所屬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全案已於102年10月4日發文於各相關工會及被保險人。應補收之保險費隨同 貴單位102年9月份保險費一併計收,請協助所屬會員覈實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2.檢附100年投保金額分級表供參考,因費差補助已取消,計費金額應依無費差補助之欄位計收,請參考所附分級表紅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