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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小學堂-01】什麼是健保薪資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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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如果您是在
職業工會投保『健保』,且全年度
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50)可能大於73萬
的或
執行業務所得(72、9A、9B)可能大於54萬
的『被保險人』
【113年7月核對111年度所得將納入執行業務所得】
,此篇說明應該會對您有所助益,因投保金額涉及保費數額,所衍生之問題亦相對較多,若您無暇細讀本文,建議可直接於下方六項彙整之問答中,搜尋與您相關之資訊。
每年7月份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例行通知
第二類(職業工會)的被保險人(會員),
其
『健保投保金額』與『國稅局的所得申報』兩者資料勾稽比對
,明顯差異幅度過大者,健保署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
核定被保險人前年度之投保金額並且直接進行調整
(以下簡稱「逕調」)。若您為逕調對象,將會收到『健保署通知公文』與『工會通知公文及健保費差額補費單』。
1. 這筆補收健保費是否一定要繳?是否能分期繳納?不繳會影響健保身分就醫?
答:
依『
健保法第20條
』之相關規定,
受僱者應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者應以『
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被保險人應覈實申報,如申報不實者,健保署可直接進行調整。
此為逕調的法源依據,使健保署經由財稅資料比對,直接核定調整2年前之健保投保金額,得以補收此區段保費差額(僅單獨追溯補收前年健保費差額,其它均並未異動)。因此,若非為國稅局財稅資料比對有誤者(詳見第5題),將必須面對此筆健保費之產生。若您未於工會通知期限(9月15日)前完成繳款時,工會則依欠費申報作業辦理,將您未繳納的保費金額向健保署完成申報後,轉由健保署直接向您進行後續催繳程序。
如您需
【辦理分期繳納】
,請於10月1日起直接向健保署辦理
(詳細說明請按此)
;
如您
【延遲繳納保費】
,實際
滯納金計算
起始日以健保署郵寄之公文說明為準,上限為保費之5%,未達100元免徵;
如您
【未繳納保費】
,目前採欠費逾六個月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若您並非為
無能力繳納之對象
,且名下尚有動產及不動產,您將可能面臨存款或不動產等扣押情事。自105年6月起健保署全面廢除欠費鎖卡制度(107年6月起
旅外國人欠費需鎖卡
除外),您的健保就醫權利,不會被是否積欠健保費所影響;但因欠費不鎖卡,健保署欠費清查及催繳等作業也相對更加頻繁。
2. 若僅有這年所得高,那之後所得降低還能退費嗎?勞保投保薪資是否也一併提高?
答:
健保署逕調案僅單純補收兩年前之投保級距落差的保費差額,
並未調整您現在的健保投保金額,勞保投保薪資亦未有任何變動
,若您來年薪資所得未達查核標準,將不會列入逕調名冊予以補費,因此並無退費之疑慮。
3. 如果需依照實際薪資申報投保金額,該如何辦理?
答:
若您常態性為高所得者,且希望勞保投保薪資一併調整,請檢附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國稅局地址電話查詢)
及『公司承攬合約書』,主動向工會辦理。提醒您!
勞保局將複查3至5年,隨複查年度需再次提供『本業之薪資所得(50)及執行業務所得(9A)』,以全年度『所得總額』除以12個月
,調整至適法的
勞保投保薪資級距
;如複查年度無法檢附相關所得證明時,將調降至基本工資。又勞保局與健保署各有不同核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程序及相關規定,亦可能產生兩者標準不一致之狀況,還請您諒解!再者,
勞保投保薪資上限雖為45,800元,但健保投保金額上限係為219,500元
(詳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
,若薪資所得(50)之所得總額逾732,800元者(以全年度所得除以16 個月換算之)、執行業務所得(9A)總額逾549,600元者(以全年度所得除以12個月換算之),健保投保金額將會『大於』勞保投保薪資。
4. 眷屬並無收入來源為何也要一併補費?
答:
依『
健保法第2條及第18條
』等相關規定,符合第2條之對象可成為被保險人名下依附之眷屬,及第18條並規定第二類(職業工會)眷屬保費係為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費率計算之,因此,若您
被查核逕調保費年度,於當年度名下之附加眷屬,必須一併補收保費差額
。而若此位眷屬,回溯當年度符合成為他人健保依附眷屬之條件,您亦可選擇將此眷屬於工會辦理追溯轉出,但需先行提供對方單位之追溯加保轉入證明單。提醒您!此為
限定逕調專案之被保險人,才能通融眷屬追溯轉出,且每人僅給予一次寬限機會。
若您的眷屬追溯退費『大於』原應繳之工會逕調保費時,仍需待3至4個月健保署實際退費予工會時,方可匯款退費予您。
5. 當年度所得與健保署核定之投保金額不同,該如何辦理申復?
答:
逕調查核係為依據被保險人
查核年度之國稅局『薪資所得總額』除以16個月計算
之,此乃放寬為年薪12個月+4個月獎金作為查核標準,
『執行業務所得總額』除以12個月計算
之, 如您對於當年度薪資所得有疑慮,建議可至『
電子稅務文件入口
』下載『個人所得資料』比對,如與核定之
健保投保金額
不符,請主動將所得資料提供給工會辦理。若當年度所得不固定,集中於某些特定少數月份時,可以改採單月薪資收入換算投保金額,但需提供該年度給付所得之公司開立的『每月薪資證明單』及被保險人的『全年度薪轉帳戶內頁影本』,認定薪資於何月列為收入,但此種計算方式僅得以每年12個月份換算之,不一定會較有利。
6. 我是房仲高專,為何公司獎金要以薪資所得申報?
答:
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規定,『薪資所得』係為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即此筆
所得與勞務給付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
,若您與公司為『
勞雇關係
』,則此公司所發給您之成交獎金亦屬薪資所得,不得以執行業務所得列報;但若您與公司間是
簽訂
承攬
合約
,公司對您亦不
具有指揮、監督、管理行為
,單就
完成特定工作(銷售房屋)獲得一定報酬(佣金)
,且您
具有執業所需之設備
(如:機車,向公司承租辦公桌),並
自負盈虧、成本費用及經營風險
(如:自行支付宣傳單印刷費、客戶交際費等),符合上述所有條件者,此類成交佣金則應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撰文者: 張郁汶
-中國文化大學 勞動暨人力資源系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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