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契約?
近日來,美食平台外送員的事故頻傳,使得工作彈性與法令保護間的歧見又再度擴大,平台接單的自由工作模式,到底是否適用於勞基法的保護傘下,成為近期熱門的討論話題,對於此些輿論,勞動部在上月發布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以供非典型工作型態的勞動者們,能更加具體辨識自身勞務權益。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釋字第740號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勞務給付之契約,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勞動部頒布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 108 年 11 月 1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8698 號函
一、為確立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使勞務提供者及事業單位對雙方之法律關係有明確認知,以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雖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務契約類型, 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三、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具有下列要素之全部或一部,經綜合判斷後,足以認定勞務提供者係在相當程度或一定程度之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者(請參考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與事業單位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
由四大面向判別從屬性之相關程度
1.人格從屬性 2.經濟從屬性 3.組織從屬性 4.其他
所得稅法相關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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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於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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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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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獨立自主性自備執業所需之主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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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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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員工權益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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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及經營風險
薪資所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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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具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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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擔任指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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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揮監督定期領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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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提供並負擔進修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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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競業禁止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