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勞基法第84條之1對雇主的限制
撰文者:吳蔚宸(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研究生)
日常生活中,您也許會時常聽見朋友與同事感嘆自己的工作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或者在到職時被雇主或人資告知:「我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
您或許會疑問,責任制是雇主說了算嗎?就讓我們從一則新聞看起,根據中央社新聞報導 :勞動部正在討論是否將部分從事特定產業或職業的勞工加入責任制工作者的公告適用對象。
勞動部於2020年7月6日表示,正在研議是否將離岸風場勞工、國際船舶日用品供應補給的勞工及國安諮詢委員公務車駕駛等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責任制),目前3案仍未定案,會再進行內部討論。
-節錄自中央社報導-
『離岸風場及船舶供給勞工勞動部研議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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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則新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
從法律上來說,並不是所有的行業與職業都能使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排除工時規定。
雇主若想要合法使用責任制,需全部符合下述3項條件:
1
在勞動部所公告,正面列舉的性質特殊行業別或特定屬性職務中,雇主才能和勞工約定使用責任制工時。
2
雇主和勞工應作成書面約定,否則雇主和員工只有口頭告知不能算數(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
3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責任制工時約定的才能生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