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國保年金專戶,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年金專戶不得扣押,老年生活更安心
- 轉載自勞工保險局 -
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及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修正案,並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增列勞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請領人,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保局表示,自103年1月10日起,原來勞、國保年金請領人帳戶如有遭銀行扣押給付款項的情形,而選擇領取支票者,請領人可持該局開立之證明至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年金款項不再有遭銀行扣押之風險,未來之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而開立專戶最大的好處是,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此外,和一般帳戶相同,專戶內的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且存款期間也會計算利息。截至102年底前申請勞保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5千餘人,申請國民年金給付之受惠對象約有4千餘人。
針對目前以支票領取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給付的民眾,勞保局將在2月底寄發支票時,一併寄送開立專戶通知函及專戶開立注意事項。民眾可以持該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直接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未來勞、國保年金給付就可以按月匯入專戶。